连连看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问:对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良好或在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量纪,酌情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问:如何把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
答:“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主要是指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要区分该行为与《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因入党人员向党组织隐瞒自己入党前严重错误而发展为党员行为的界限。对于因欺骗组织、隐瞒错误获取党员身份的违规入党人员,应当依据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如果党组织中的有关人员没有失职失责,不存在应当发现违规入党人员的欺骗、隐瞒行为而未发现的情况,则不宜追究其纪律责任。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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