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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村民自治为由侵犯村民权利

四川法制报 2019-07-24 00: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徐毓蔚)昨(23)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其中明确,不得以村民自治为由侵犯村民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性权利。

条例草案共十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挪用、侵占和套取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不得以村民自治为由侵犯村民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违反前款规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乡村振兴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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