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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票上并未注明促销活动期限 “鼎味美蛙鱼头”兑券被拒理由“已过期”

达州晚报 2019-07-23 10:01 大字

“小票上没注明促销活动期限,所以我认为不存在‘赠送券’过期的说法。”市民刘女士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她3月26日在达城来凤路“鼎味美蛙鱼头”用餐后,因该店当时搞促销活动,商家在给她的小票上注明“欠券陆斤”的字样。近日,她带着小票去兑换,却被告知“赠送券”已过期……

顾客认为 “欠券6斤”无“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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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回忆,3月26日用餐后,餐馆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店里促销活动规定,她可获得6斤美蛙赠送券,但因赠送券送完了,于是在小票上注明“欠券陆斤”。

最近,刘女士和朋友们邀约去吃“鼎味美蛙鱼头”,她突然想起上次的“欠券陆斤”小票,结账时便拿出小票兑换,却被告知“这张券已经过期了”。

“当初让我保存好小票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给我说促销活动的期限,也没在小票上注明兑换6斤美蛙的期限。”刘女士认为,小票上的“欠券陆斤”是没有“保质期”的,也就不存在“欠券陆斤”过期的说法,商家理应履行约定。

美蛙鱼头 超出活动期限不应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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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下午,热线记者前往位于来凤路“鼎味美蛙鱼头”店采访时,该店员工确认刘女士的小票出自他们店。

该店员工拿出一张最近可使用的赠送券解释,刘女士当初应获得赠送券与“现在用的类似”。记者仔细看了该员工出示的赠送券发现,该券背面注明“蛙券有效使用期:即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该员工称,店里每次搞促销活动时,给食客的“赠送券”有效期不会超过3个月。刘女士手里的小票日期是3月26日,即便小票是促销活动第一天开出,那么“欠券陆斤”的兑换期不会超过6月26日,所以现在不能进行兑换。

【律师点评】

就刘女士反映的情况,“鼎味美蛙鱼头”是否该履行约定?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凯表示:消费返券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有学者观点认为,消费返券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在条件具备范围内享有相关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返券是属于一种典型的有奖销售行为,具备买卖合同的属性,不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的赠予特点。

不论采用以上那种观点,诚信原则是民商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均应严格信守和践行。在消费返券时,商家应当告知使用的条件或范围,保障返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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