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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黄金档 课外培训都有哪些“坑”?

今日周村 2019-07-22 07:34 大字

临近暑假,中小学培训机构迎来“黄金档”,中小学生教育培训市场日渐红火,各类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兴起。与此同时,因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态势。重庆法院法官认真梳理了涉教育培训类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大家:培训机构的那些“坑”,千万别踩!

1、不按约定安排课程,培训机构被判返还培训费

谢某、张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美术培训学校参加艺考美术基础培训,签订《联考协议班合同》,约定培训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至协议院校专业考试结束,教学方案经双方认可,不得随意更改,培训机构保证二人分数超过重庆市美术联考本科最低调档线,每人一次性缴纳培训费。

后该培训机构仅安排了5次培训,授课老师也并非招生宣传时许诺的来自四川美术学院的老师,或是培训机构总部派遣的老师,而是重庆某学校的实习生。之后,该培训机构因内部管理问题,以未收到培训费为由,终止了培训,并再未作出任何安排,由此引发纠纷。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培训机构课时安排不足的行为系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培训合同,并退赔每人剩余课时的学费。

2、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家长起诉要求退费获支持

马某、李某、王某、杨某等4名家长为子女报名参加了课外培训机构,并分别与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机构为4人的子女提供升学培训,并保证4个孩子能进入重庆几所知名的中学学习。

合同签订后,4名家长分别向机构缴纳了9.5万元至17.8万元不等的费用,但4人的子女均未能进入指定名校就读。后4名家长和机构就退款问题签订协议书,约定机构向4名家长分八期退还“特殊费用”及剩余培训费,后机构在退回首期款项后,再未退款,由此引发纠纷。

九龙坡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就退款达成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理应遵守。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仅按约退还了第一期款项后就再未退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退还4名原告择校费及培训费4.7至8.8万元不等,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3、学员训练受伤,培训机构要赔偿

小罗是一名游泳爱好者,暑假期间参加了某体育运动学校组织的游泳培训班。小罗称,培训期间,因该培训机构未尽到看护、监管和提供安全活动场所义务,导致自己在游泳培训期间被游泳池底物品划伤,造成右足底皮肤裂伤。事故发生后,小罗被家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758.34元。小罗起诉该体育运动学校,要求其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培训费等。经渝中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协商一致,由体育运动学校赔偿原告共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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