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今日四川> 正文

民间借贷那些事38 借款人地址变了怎么办?

绵阳晚报 2019-07-15 08:48 大字

案例

张某和王某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05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日王某尚欠张某借款6万元未还。张某于2008年1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尚欠借款。庭审中,被告王某对原告张某主张的借款事实及数额均不持异议。但被告认为,从借款到账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原告在此期间内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从而丧失胜诉的权利,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在此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并由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提供了如下证据:由原告出具的催款函以及邮寄该催款函的挂号函件收据。该收据上的邮戳日期为2006年1月11日,该催款函的催款对象以及邮件收件人均为被告,而该邮寄地址系被告在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而被告变更地址并未按约定书面通知原告。据此,原告认为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1月1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被告对该邮件及催款函表示没有见过,也未收到,因此认为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的住所地于2005年底变更,而原告的催款函是按双方合同中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中地址邮寄。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当事人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被告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原告,原告仍以义务人提供的地址发送债务催收通知书,导致该邮件未实际到达被告。对于义务人未及时告知权利人邮寄地址变更的情形,权利人对邮寄地址错误并无过错,权利人对义务人提供的变更前的邮寄地址具有合理信赖,认为根据该地址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解析

本案中,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发出过催款函,足以表明其积极主张权利的态度。催款函未能有效到达被告,原因是被告未按约告知住所地变更于何处,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仍以原地址为送达地址。

律师点评

催款函未能有效到达被告这一事实,原告并无过失,更谈不上故意,对此不存在过错。而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法院认定合情合理合法。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新闻推荐

张妍宁:让“教授午餐会”成党建阵地

张妍宁,电子科技大学基础与前沿研究院教授,电子科大基础与前沿研究院教工党支部书记,2019年7月被评为四川省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四川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