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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37 借款人自愿给利息,能收不?

绵阳晚报 2019-07-12 08:00 大字

典型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二年后归还”。后王某自愿每月按借款本金的2%支付李某利息2000元。截至借款到期日,王某共计向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约14.8万元。王某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他向李某支付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李某应当返还。遂于2017年10月,将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王某在庭审中出具的转款凭证,并结合被告李某提供的借条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向被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虽涉案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但原告按月息2%支付至借款到期时应视为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王某已支付的利息为李某合法取得。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本案中,借条中虽未明确约定利息,但王某按照借款本金的2%支付利息属于其自愿支付,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在年利率未超过36%的情况下,其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法律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考量:其一,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借款人超额支付的利息,如果确系其自愿支付,则视为其自愿处分,则法律自然不应当予以干涉;其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或者囿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或者囿于彼此之间的关系,利息通常为口头约定,而在借条中并不明确写明。如此一来,若仅以合同约定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利息之约定,则不仅易导致违约风险的增加、无法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易导致市场诚实信用的缺失、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最后,法律不保护违法“高利贷”。年利率36%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红线,故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借款人自然可以主张返还。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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