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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迟发工资或不发工资,该如何维权?

四川工人日报 2019-07-04 15:26 大字

6月27日,在某食品包装机械公司工作的陈某致电本报咨询:他于2014年4月9日入职该公司从事焊工工作。2018年11月,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开始拖欠陈某等员工工资。截至今日,该公司也未向陈某支付2018年11月及以后的工资。陈某不知自己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对此,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邱冬梅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因此,该公司虽然经营出现困难,延期支付工资并未征求该公司工会或全体员工的同意,也未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无故拖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陈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干预、协调,催促该公司尽快支付所拖欠工资;陈某也可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进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拖欠工资,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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