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从严 小贷担保典当等“生死”有说法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记者 杨成万
对四川省境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性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有了新的实施主体——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这是金融投资报记者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中获悉的。《监管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根据《监管条例》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均适用于《监管条例》。
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准入
《监管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规范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活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准入管理,加强交易信息系统和资金账户安全性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原则,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供贷款和相关咨询服务。典当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典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建立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监管条例》同时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注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1家融资担保公司被“叫停”
为了给《监管条例》的正式实施打下基础,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组织了全面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和处理原则,四川欣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并被停止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5日内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告,15日内向市(州)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交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30日内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公司变更或注销,并依法依规做好债权债务、未到期担保责任的承接工作。
四川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暂停开展新业务,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各市(州)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表示,被依法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融资担保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今年还要再检查一批,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合规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监管条例》,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公司最高将被罚款40万元。同时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其中,未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和充分提示风险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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