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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地方金融组织高管最高可被罚50万元

四川经济日报 2019-07-02 07:01 大字

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魏雯静)《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6章45条,从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发展与服务、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四川省地方金融组织和地方金融活动予以规范。这是四川地方金融法治体系的最高法规,也是四川首部、全国第三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此前只有山东、河北两省出台过。

《条例》严格按照中发23号文规定的属于地方监管的“7+4”类地方金融组织范围,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其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同时,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据悉,从2016年10月启动立法调研工作,到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条例》问世历时2年半。这期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先后赴山东、上海、河北和省内部分市(州)、县(市、区)等地调研,并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起草法律条文。

“作为四川省首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四川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王琳表示,随着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继挂牌,地方金融监管格局逐步形成。

既然叫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监管”自然是重中之重。对象上,《条例》采取非完全列举的方式,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纳入监管范围;体制上,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措施上,《条例》允许执法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也可以约谈地方金融组织高管人员。

《条例》一大亮点是采用了“双罚制”,即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处罚。《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最高处以40万元罚款。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可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出台,将为加强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据介绍,未来还将出台《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具体监管领域配套制度,形成“1+N”地方金融法治体系。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对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组织的专题法制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和监管的水平,以及金融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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