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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律师说法”之四十二 不让孩子上学 法院变更抚养权

川江都市报 2019-06-21 13:38 大字

◎ 白联洲 王昌海

一拍案情

原告人江某与被告人钟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江某俊。2011年9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江某俊由母亲钟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钟某无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内靠亲人接济为生,常年闭门不出,也不让江某俊上学读书。2016年10月11日,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江某俊抚养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江某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江某俊抚养权依然归钟某,江某俊的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均由江某承担。江某按约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是钟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江某俊年满8周岁,已达到适学年龄,经法院多次执行,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2018年3月,原告江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为了化解矛盾,法院联合该市未成年保护办公室,妇联、团委、社区、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多次上门调解,钟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未成年保护办公室和市妇联联合取证,并作为未成年保护组织出庭支持诉讼。

二拍审判

法院认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根据市团委、妇联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江某俊调取的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钟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保障其健康成长,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江某俊的抚养关系。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梅达成律师认为: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的受教育权,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本案中,江某俊随钟某生活期间,钟某不履行监护义务,拒绝送江某俊上学,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犯了孩子受教育权利。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官判决支持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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