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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党政机关直接兴办的企业全部脱钩划转 职工安置方案需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四川工人日报 2019-06-11 16:01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杨诚波)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明确与行使公共职能或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企业实行全部脱钩划转,与本部门或单位公共事业协同发展的企业实行部分保留,部分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

实施范围包括: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意见强调,省级党政机关直接兴办的企业,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划转。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办法。金融、政法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

此项工作分两步推进实施:第一步,2019年12月底前选择部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行试点,2020年12月底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二步,2021年全面推开。

人员安置方面,意见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人员按“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进行安置。企业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工龄计算、社保缴费按现有政策执行。职工安置方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相关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经费不足的由原主办单位通过调剂预算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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