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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27 受他人委托写借条,有偿还义务吗?

绵阳晚报 2019-06-07 08:00 大字

案例:

2010年12月某晚,案外人潘某联系叶某,意向叶某借款,由曾某作担保人。当晚写借条时,叶某提出,曾某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要求以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经潘某向曾某请求,曾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填写借条,向叶某借款60000元,潘某签名担保。后潘某与叶某一同去建设银行取款,并在银行交付给潘某借款40000元。另查明,潘某、曾某系恋人关系,该笔借款被用于偿还两人共同车贷。后因潘某、曾某未及时还款,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曾某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约定的2分月息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曾某辩称自己只是受案外人潘某之托,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但曾某也承认,叶某明确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其最终也同意,可见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故从曾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另曾某与潘某是准备结婚的恋人,而且是一同去向叶某借款,填写借条时两人都在场,其对借款交付给潘某有指示,符合日常生活情理,且款项已实际交付4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由曾某偿还叶某40000元本金及利息。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虽然曾某辩称其是受潘某委托向叶某提出借款,但叶某明确向曾某表示由曾某作为借款人才出借资金,叶某与曾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同时,曾某与潘某是情侣关系,该笔借款系两人共同使用,因此,应当认定受托人潘某和出借人叶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点评:

受他人委托向出借人借款,如果出借人明确要求受托人与其签订借款协议的,且受托人也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那么出借人和受托人之间也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受托人有还款义务。因此,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尤其是情侣之间,切莫为了一时仗义,贪图小利使自己债务缠身。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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