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部地方金融监管法规发布 金融组织未充分提示风险 最高可罚40万
■记者祝贺
日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对其进行解读。据悉,该《条例》作为四川省首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执法缺乏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问题,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行。
《条例》的出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机制、行为规范以及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强化监管
填补四川省地方金融立法空白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
近年来,金融业快速发展,新型业态不断涌现,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不规范、非法金融活动频发等风险依然存在,地方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定依据和执法手段,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那么,有哪些金融组织被纳入监管呢?
《条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都属于监管范围。
其中,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三类机构,是新划入地方监管的金融机构,这也是落实监管部门多次强调的“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的要求。
监管方面,《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三级监管体系与风险防范职责。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赋予各自监管职责:省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对市(州)政府进行履职问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同时,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此外,《条例》还赋予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必要监管手段,对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还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查封相关场所、扣押相关财物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服务经济
防范、惩戒两手抓
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条例》的发布,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介机构培育、金融扶贫、金融人才引进、奖励政策等方面的金融发展职责;要求省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全省金融发展规划,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支持西部金融中心等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
投资风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金融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对此,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若未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和充分提示风险的,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地方金融组织若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等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形,还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对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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