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连看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问: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死亡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如何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适用于生前有严重违纪行为,已经丧失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对其上述问题经调查属实,应当根据其违纪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严肃党的纪律,不能因其已经死亡而不作出处理。有关党组织要对其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审理,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审批。同时,对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二是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反纪律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适用于党员生前有违纪行为,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情况。对于已经死亡的违纪党员,给予其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党纪处分已无实际意义,但对于其所犯的错误,要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对其违纪所得,也应当予以追缴。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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