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死亡,用人单位要支付丧葬费吗?
4月23日,来蓉务工人员邹女士来电咨询本报:邹女士的爱人齐某还没退休,但因病于2019年春节前去世,邹女士向其爱人所在单位要求支付丧葬费,但被单位拒绝。她向本报咨询,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要支付丧葬费吗?
针对邹女士咨询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邓文博律师。邓律师指出,齐某的死亡有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的,在此情况下,排除齐某醉酒、吸毒的情形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齐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齐某的近亲属可以享受相当于6个月齐某死亡上年度统筹地区(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除此之外,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齐某死亡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另一种情况是齐某因病自然死亡,在此情况下,按照四川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的规定,齐某在退休前死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齐某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若齐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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