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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法规《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广安日报 2019-04-23 03:25 大字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前款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推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巡山护林员制度,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在执行森林巡护任务时,应当佩戴标识。标识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印制。护林员承担下列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劝阻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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