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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就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及其处理答记者问

广元日报 2019-04-19 01:37 大字

本报记者欧阳亚丽

医保基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日,记者就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及其处理等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

记者:定点医院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1、挂名住院;2、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3、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畴;5、盗刷医疗保障身份证(医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医保基金;6、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7、通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参保人员住院;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记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诊所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1、滞留参保人员社保卡;2、盗刷医疗保障身份证(医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3、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4、为参保人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5、开甲药拿乙药,发票、购药小票上药名、计量与实际购买药品信息不一致;6、其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记者:参保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证就医;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

记者:欺诈骗保行为怎么处理?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刑法》中关于社保基金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对欺诈骗保进一步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诈骗罪入罪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5000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即将出台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对于两定机构与协议医师或药师的各种违规行为按“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4档程度划分进行了详细分类,明确了处罚标准,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等,罚款数额从2倍到5倍不等。

对于骗保的个人,若将医疗保障凭证出租出借骗保的,将暂停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若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例等骗保,将暂停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5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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