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中院“一性两化”破解执行难题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四川省巴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蒋某借款本金772万元及利息,该借款限于2015年2月28日前付清;四川省巴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蒋某违约金20万元,限于2015年2月28日前付清;上述给付之款,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购买四川省巴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套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财产拍卖、变卖不足部分由殷某某、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相关各方均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蒋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拟对备案登记在担保人四川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38套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案外人四川某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38套房屋,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四川某某公司对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异议之诉时间过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充分沟通,并征得其书面同意,该案于2016年11月30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案外人四川某某公司诉讼请求。2017年12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过对保全财产的尽职调查后,2018年1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38套房屋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3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京东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38套房屋中的32套房屋进行公开增价拍卖,最终溢价20%以1700万元成交。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组织相关各方通报资产处置情况,对相关款项予以确认,并及时将拍卖价款予以依法及时处理。本案得以妥善圆满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中,执行人员充分强调“一性两化”(强制性和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执行效率,提高执行效果,实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
一。
同时,法院对可供执行财产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公开的处置变现资产。办案过程中,做到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案外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外人异议及时审查,作出终本结案时,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结案要求做好相关节点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和财产变现价值,利用网拍加快资产处置速度,提高资产变现价值,节约资产处置费用。
(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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