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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律师”拍案说法之三十三 乘客机上猝死 航空公司无责

川江都市报 2019-04-13 01:03 大字

◎白联洲王鸿江

一拍案情

2017年12月17日,55岁的符明云乘坐某航空公司由哈尔滨飞往厦门的航班,途中经停南昌。当天晚上8点52分,乘务员在经过符明云的座位时,发现其已经晕倒了。经同机一名护士的检查,发现当时的符明云不但意识全无,甚至已经没有了呼吸和心跳。经机上人员的抢救,符明云一度恢复了一点意识。飞机决定返航,符明云被送下飞机后在江西省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晚11点10分,符明云被医院宣布无生命体征。江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其死亡原因被注明为“猝死”。

在起飞前4个月内,符明云曾先后两次因胸腔积液前往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住院治疗。当天登机时,符明云正常登机,意识清醒,行走正常。当乘务员发现符明云在座位上晕倒,同机的医生和护士查看符明云的情况后,给其服用了5粒速效救心丸。符明云很快恢复了意识,并经机场同意调整至头等舱,由医生在旁照看。经停南昌时,其余乘客下机,乘务员因符明云身体较为虚弱,没要求其下机,符明云拒绝了乘务员帮忙联系其家人的询问。

二拍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发现符明云在第一航段中出现了晕倒症状,在航班途经南昌时,没有让符明云下飞机接受进一步治疗,未能及时有效劝导其下飞机,违背了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航空公司的过错行为虽未对符明云直接造成侵害,但客观上开启了一个不合理的危险源,航空公司应当对符明云的死亡承担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的40%,赔偿其子符海涛38.9万余元。

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当事双方均提出上诉。符海涛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航空公司则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符明云在飞行第一阶段出现晕倒并经尽力抢救恢复意识,选择留在机舱休息。法律并未赋予航空公司在此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即强行要求旅客下机,更没有强制旅客下机接受治疗的法律义务。相反,此时的旅客有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航空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就是尽力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宜对航空公司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符明云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航空公司不需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符海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王险峰律师认为:合理注意义务,是指通常情况下作为社会普通人所应达到的注意标准。这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不作为也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即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例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航空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就是对乘客尽力给予方便和照顾,不是强制身体不适的乘客下飞机接受治疗,或及时有效劝导身体不适的乘客放弃登机。本案一审判决对航空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过于苛求,二审判决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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