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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房后……

达州新报 2019-04-12 12:06 大字

张先生欲购买二手房一套,前往中介公司挑选。2014年3月11日,甲公司带张先生查看了一处住房,报价120万元。3月16日,乙公司也带张先生查看了该二手房,同样报价120万元,张先生于是与乙公司签订《房屋认购确认书》,约定由乙公司介绍张先生与卖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若张先生利用从乙公司获取的信息,但未通过乙公司就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则张某应承担乙公司违约金10万元。后因张先生好友认识甲公司负责人,在甲公司负责人协调下,以110万元与卖主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居间报酬2000元,承担违约金10万元。张先生于是委托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隆茂、黎强出庭应诉。

原告认为:原告乙公司与张先生签订《房屋认购确认书》,目的在于通过原告的媒介作用,能够撮合张先生与卖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认购确认书》性质上属于居间合同。该居间合同虽然是格式条款,但属于原被告平等协商的结果,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带领下,查看了房源,却直接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未促成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被告购买二手房的房源信息,是被告在与乙公司接触之前就从甲公司获得的,而且是甲公司居间介绍才促成了被告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并没有居间介绍,当然不应获得居间报酬,请求驳回原告支付居间报酬200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房屋认购确认书》约定,禁止被告张先生利用从原告处获取的房源信息直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不能约束被告选择具有同一房源信息的甲公司居间介绍,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至于为什么甲乙两公司都有卖方的房源信息,原告只能去问卖方,这与被告无关。被告本着契约自由的精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遵循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违反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确认书》,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综合审理,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意见,认定被告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与卖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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