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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连连看第13期

泸州日报 2019-04-10 15:51 大字

问: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或者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单处罚金的,应当如何处分?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问:如何理解适用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起诉决定”,主要是指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只是因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如果被不起诉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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