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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规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资本不能低于1亿元

四川经济日报 2019-04-09 06:47 大字

(记者 魏雯静)近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系四川省首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加强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

记者从文件中了解到,《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纳入适用范围。《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后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并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规范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条例》要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小贷公司应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原则,为农民、小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供贷款和相关咨询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交易场所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准入管理;在典当期内,典当行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建立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赋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相应监管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将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等方式进行处罚。其中,未按要求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事件情况等重大事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强调的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可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下一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提高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合法、规范经营,营造地方金融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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