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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连载一)

资阳日报 2019-04-08 07:37 大字

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追究制度。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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