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婚生子女付抚养费 不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正当律师”拍案说法之三十二
◎白联洲 彭瑞瑶
一拍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徐某此前与尹某同居期间共同生育被告尹某某。尹某与被告徐某解除同居关系时签订《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协议书》,约定:尹某某由尹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尹某某20周岁时止。
2008年8月,尹某某起诉徐某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徐某自2007年12月每月支付尹某某抚养费1万元,至尹某某20周岁。
2014年6月,被告尹某某再次起诉徐某给付抚养费,法院判决:一、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2万元给付尹某某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二、徐某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尹某某抚养费2万元,至尹某某20周岁止。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原告刘某诉讼称:徐某给付尹某某的抚养费金额和年限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夫妻婚后也生育一女,且原告夫妻婚后并未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徐某给付尹某某抚养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徐某对协议的内容和判决并无异议,法院的判决未影响原告婚后的家庭生活。
二拍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故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徐某就支付尹某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唐军律师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明: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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