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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摔伤后谁该担责?

达州新报 2019-04-05 01:00 大字

2014年3月11日张先生过生日,邀请好友刘某等人来到某火锅店聚餐。就餐结束后,张先生去了趟洗手间,张先生在从洗手间出来时脚下一滑,重重地摔在厕所台阶下。由于当时只是感觉右脚有点疼,张先生以为没什么大碍,就回家了。但第二天下午,张先生右脚疼痛得越来越严重,去医院一查,被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后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张先生因医药费的承担问题与火锅店协商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委托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隆茂、黎强将火锅店告上法院,要求火锅店对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火锅店经营者杨某认为,对张先生在本店消费时受伤,本店深表遗憾。但本店历来重视消费者安全,在洗手间多处醒目位置张贴了“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已经尽到提示义务,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之所以摔倒,完全是自己酒后行走不稳造成,与被告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原告一起吃饭的刘某等人可以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平时生活中一直不喝酒,当天在火锅店消费时原告也没有喝过一点酒。被告主张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恰恰说明被告明知存在地滑、有台阶等环境因素可能造成进店顾客受到伤害,被告火锅店早就应该采取措施对店内厕所台阶进行整改,并确保地面没有水渍,及时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但被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被告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因摔伤带来的损失。

法院经综合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认定被告火锅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原告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火锅店承担原告因摔伤造成损失50%的赔偿责任共计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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