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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 1 亿元

金融投资报 2019-04-04 06:07 大字

四川公布首部地方金融监管法规,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杨成万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公布。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四川省首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六章四 十 五 条 , 由 总则 、 地 方 金 融 组织、发展与服务、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地方金融组织,从设立条件、批准程序和监管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交易场所应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准入

《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规范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活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原则,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供贷款和相关咨询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典当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典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建立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交易场所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准入管理,加强交易信息系统和资金账户安全性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服务。

《条例》同时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注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存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接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建立金融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协作机制,承担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金融虚假广告的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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