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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合理调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正当律师”拍案说法之三十一

川江都市报 2019-03-29 01:02 大字

◎白联洲 彭瑞瑶

一拍案情

2011年8月,宋青书入职上海某外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工程师,甲方有权依法按经营管理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与表现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将宋青书自工程部调至制造部。宋青书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调动工作要经过双方协商,故拒绝新部门的工作安排。

2016年4月22日,公司向宋青书发出通知函,内容为:“自2015年7月起,公司多次要求你到新岗位履行工作职责,但你始终拒绝履行公司安排……现公司再次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你履行新工作职责。如你仍拒绝,公司将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纪律处分的规定处理。”2016年5月20日,公司的通知函(二):“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你的行为己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再次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你立即履行新工作职责,否则公司将按照规定,解除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扣除当年年度绩效奖金和当期销售奖金100%”。”

宋青书按时上下班,但拒绝到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工作。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宋青书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为21,287.50元。

2016年6月22日,宋青书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2,875元。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对宋青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宋青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拍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根据需要将宋青书由工程部调至制造部,并不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2015年6月以后,宋青书拒绝公司新的工作安排,经劝告后仍不改正,2015年8月公司对宋青书进行考核,其考核未达标。宋青书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违反了一般劳动者的行为准则,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公司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对宋青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故宋青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宋青书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宋青书拒绝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工作安排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王险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包括遵守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分合意解除和单方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合意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单方解除。单方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宋青书拒绝服从公司合理安排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注明:案例来源(2017)沪01民终963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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