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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跳槽”有哪些注意事项?

四川工人日报 2019-03-28 16:38 大字

3月26日,农民工张某和李某来电咨询称,他们有“跳槽”的想法,想咨询一下“跳槽”要注意些什么,有哪些法律风险?

针对张某、李某等人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军。兰军律师指出,每年春节后,都是“跳槽”高峰期,很多公司会出现人员流动,劳动者“跳槽”的时候还是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要“跳槽”应提前通知单位,并与单位做好工作交接。

2.注意查看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竞业限制条款。为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很多用人单位会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劳动者违反将可能引发“官司”。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劳动者“跳槽”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劳动者应当赔偿单位培训费等相关损失。

4.记得要求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现实生活中,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均可能需要用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兰军律师建议:劳动者年后“跳槽”要根据自己的自身能力、行业情况等做好能力评估,同时也要注意“跳槽”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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