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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除自身责任 某燃气企业“套路”消费者

达州晚报 2019-03-27 11:14 大字

本报讯 近日,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燃气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达川区管村镇一燃气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法行为,与《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相冲突。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依法对该燃气企业作出了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该燃气企业与2200户用户签订了《燃气管道安装服务协议》格式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3款规定:“气表及表后管道设施由乙方维护管理,气表前管道及设备(如调压箱、立管、阀门等燃气设备)须由甲方维护”;第五条第1款“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4项规定:“甲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气或限压供气时,应提前 24小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或张贴通知等形式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断供气或3小时内的短时间停气除外”。上述合同内容与《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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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确保所供应的气持续、稳定、安全,成分、压力和热值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能以3小时以内的短时间停气而不履行公告和告知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与燃气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王燕 本报记者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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