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将专门立法
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出炉 101件分3类推进
本报记者 徐毓蔚
22日,推进《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实施工作会议在成都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分为3类,共101件。包括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项目46件;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42件;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项目13件。
其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都将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禁毒条例(修订)》《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出现在第一类项目中。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主体法治保障
通过立法解决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不够、便利化程序不高、法治保障不足等问题,《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得到了广泛关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立法层面将注意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应部门的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公平竞争审查、产权保护等制度要求,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强化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制度,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等方面。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公布的101件立法规划项目中还有不少项目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例如,四川省拟通过《四川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四川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作出系统性规定,包括明确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原则;完善四川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职责;明确企业和企业家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与职责;规范对企业和企业家行使公权力(行政权力)的原则,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健全企业和企业家的诉求表达、投诉举报、争议调处、权益维护等制度设计等。此外,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修订《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也在立法规划之中。
聚焦环境保护多个条例列为一类项目
“环境立法工作步伐不断加快,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道。记者梳理发现,在46件一类项目中,有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包括《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老鹰水库水源保护条例》(制定)《升钟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等。“《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涉及我厅项目共7项,其中一类项目6项、二类项目1项。目前已完成2项。”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制定关于《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拟从加快城镇污水垃圾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强化良好水体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对策措施;制定关于《老鹰水库水源保护条例》,拟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加强环境执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制定对策措施。针对制定关于《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方面,该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空白。省生态环境厅拟在普查、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重点环节进行细化,对土壤法规定的上述制度进行系统完善。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拟重点解决七个问题
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工作,不仅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经营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2011年1月修订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条文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多,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规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拟重点解决七个问题,包括扩大参保范围,将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按属地原则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合理划分市、县工伤认定职责;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明确工伤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明确特定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裁量标准及待遇支付办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保障特殊用工情形下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明确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经营、超龄人员工伤权益保障等问题;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及费用支付渠道,规范鉴定管理工作;明确违法责任,推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等。
另外,与社会广泛关注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条例》也在立法规划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拟通过立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推动企业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实行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或受劳务企业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防止工资款层层拖欠挪用;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制和主管部门负责制,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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