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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9 高管代公司借款,谁来还?

绵阳晚报 2019-03-25 08:00 大字

案例:

甲公司的经理文某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甲公司在借条的借款人一栏签章。王某多次向甲公司催要借款,甲公司以未授权委托文某借款为由拒绝还款。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经理文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并出具加盖甲公司公章的借条,案涉借贷合同关系当事人系王某、甲公司,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甲公司未及时清偿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之规定,文某的借款行为代表企业,借款目的是为了公司周转,鉴于文某是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虽甲公司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王某有理由相信文某的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出借人王某产生的民间借贷意向的借款人是甲公司,应认定甲公司是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该案反映了在民间借贷中,公司不能以企业管理人借款时未经公司授权委托等公司内部事项,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出借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企业应当承担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此举之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市场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更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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