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那些事8 披着“买卖合同”外衣的担保
案例:
孙某向韩某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并签署了借条与收条,二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应韩某要求,孙某单方签署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处厂房以2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给韩某,以此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孙某逾期未偿还借款,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的基础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系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法院向韩某释明其应变更诉讼请求,韩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
律师解析:
本案中,孙某对200万借款合同的担保,披上了买卖合同的外衣,但是最终难逃担保的命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基础关系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故韩某的起诉应予驳回。
律师点评:
像本案中这样的买卖合同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通常只有借款人一方签字,而且只有一份,由出借人保管。所以借款人应当谨慎对待,正确履行担保手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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