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担保要留意
张先生与杨女士系高中同学,平日关系很好。2015年8月,杨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希望张先生能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考虑到杨女士与自己的交情,也是出于对杨女士的信任,张先生答应为杨女士担保。杨女士拿着银行出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保证担保承诺书》,上面填写了借款金额,但杨女士没有在借款人一栏签字,张先生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就在上述材料上签了自己名字交杨女士带走。2017年10月,银行拿着载有张先生签名的贷款担保资料登门,告知张先生,借款人到期未能还贷,张先生作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先生仔细查看了银行带来的贷款资料,却见借款人一栏里并非杨女士,而是杨女士的儿子刘某。张先生于是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担保合同和担保承诺。银行于是委托四川法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隆茂、黎强出庭应诉。
原告张先生认为,自己本意是为杨女士本人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但杨女士却欺骗他为自己的儿子刘某提供担保,属于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于法有据。
银行代理人认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前理应明确为谁担保,通常应当在包括借款人姓名在内的合同内容填写完整后才签名担保。在本案中,杨女士要求张先生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等资料上签名担保时,上述资料上未载明借款人,按常理和交易习惯,张先生当时理应要求先载明借款人再签名作保,张先生在未载明借款人的上述资料上签名担保,即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内容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杨女士之后确定并补填借款人为刘某,在张先生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之内。综上,为杨女士儿子刘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不违背张先生签名担保时的真实意思,不构成误解,故本案合同非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因此,原告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担保合同和担保承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经综合审理,支持了银行代理人的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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