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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权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四川法制报 2019-03-21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夏菲妮)昨(20)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并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

此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确立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改革目标和重点措施,对于全面加快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实施意见》提出24条举措,从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证据规则、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知识产权诉讼裁判方式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组织领导等7方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其中,《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要正确认识法定赔偿制度全面补偿权利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的双重功能,建立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一方面,坚持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创新程度相适应。在适用法定赔偿规则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事实、类案在同类地区判赔金额等因素,确保权利人损失得以全面赔偿;另一方面,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行为,充分考虑侵权人侵权性质和主观恶意程度,在法定赔偿以上确定赔偿金额。

(下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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