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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6 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民间借贷?

绵阳晚报 2019-03-18 10:06 大字

案例:

从2011年9月到2012年2月,深圳一对李氏夫妻推出所谓的“异业结盟”“蕃茄屋”的联营模式,号称投资者可以分期分红,投资回报率接近100%。2012年3月投资者赵某因追讨本金及红利未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50万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这宗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李氏夫妻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用高回报率作为诱饵,1年不到的时间竟骗得400多人信任,吸收公众存款2700多万元,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刑事审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某之妻有期徒刑5年半,处罚金30万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李氏夫妻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因李氏夫妻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民间还有一种类似借贷的行为,跟民间借贷极为相似,普通老百姓根本无法辨别出这是犯罪行为,就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特征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许以高利、吸收资金,出具凭证、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该类犯罪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老百姓在对血汗钱的投资上,应区分合法投资与非法投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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