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不可要子偿 债权人起诉无遗产继承的儿子还债被判决驳回
“正当律师”拍案说法之二十九
◎白联洲彭瑞瑶
一拍案情
刘某系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天有不测风云,刘某突因意外身亡。2018年年底,多名债权人为了讨回债权,一纸诉状将刘某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替父还债。
二拍审判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刘某应当偿还债务。刘某意外身亡,应当由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债务。刘某没有遗产,其继承人也当庭表明表明刘某若有遗产,主动放弃继承。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债权人服判息诉。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乔治久律师认为:民间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法律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自然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死亡而自然消亡。自然人死后留有遗产,继承人也继承了遗产,则继承人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对外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超出继承遗产范围则不需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父债不可要子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法院裁判是公正的,各债权人服判息诉是明智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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