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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连连看 第8期

泸州日报 2019-03-13 09:45 大字

问:如何理解适用加重处分?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处分”,主要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有上述违纪行为,同时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其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则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问: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条款,应当如何处分?

答:《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这里的“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不仅限于分则中的条款,也包括总则中的条款。如果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则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三个以上的条款,则依照其中处分最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的数个条款处分相当,则应按照最能体现其行为本质的条款定性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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