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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1 “经办人”或“借款人”,怎么分?

绵阳晚报 2019-03-04 09:30 大字

案例:

祁某于2016年向陈某借款100万人民币,祁某具体经手,在“借款人”栏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在“借款人”栏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鉴,陈某将100万支付给甲公司。后因祁某和甲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遂被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祁某和甲公司归还借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审理过程中,祁某认为自己只是甲公司的经办人并且借款也由甲公司使用,故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经过审查,法院认为祁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当场披露自己经办人的身份,与出借人陈某也并不熟悉,其在“借款人”栏签署了自己的姓名的行为可认定其本人与甲公司为共同借款人,虽借款的收款人为甲公司,但只能一定程度上表明借款的用途和实际使用人,而实际使用人在法律上并不必然等同于借款人,遂判决祁某和甲公司向陈某归还借款及承担违约金。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本案中祁某在“借款人”栏签署了自己的姓名的行为表明祁某自愿与甲公司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和陈某订立借款合同,此合同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有权诉请返还借款及承担违约金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律师点评:

本案中祁某在借条上加盖甲公司公章的同时,亦在借条上签署了本人的姓名,而实际收款人是甲公司,不是祁某。虽然祁某是甲公司的经办人,但是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当场披露经办人的身份,而出借人陈某与祁某并不熟悉,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祁某是甲公司的经办人。所以说,如果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实际收款人和出借人对该借款的事实知晓,由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指定由出借人直接将款项交付给实际收款人,则可以认定借条载明的借款人就是借款人。因为借条上署名的借款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做出自由意思表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在特定情形下,经办人在“借款人”处签字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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