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连连看 第6期
问:如何把握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答:《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情形。这项规定体现了对违纪人员宽严相济的政策。违纪人员拒不上交或者拒不退赔违纪所得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问: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该条分两款,分别规定了从轻处分和从重处分的概念。其中,“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主要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比如,《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从轻处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处分情节,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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