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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四川城镇职工医保卡可与家人共享

四川经济日报 2019-02-27 07:01 大字

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易陟)26日,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四川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19年3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部分费用。

据了解,除了扩大使用人群,《通知》还扩大了使用范围。即,个人账户资金在原使用基础上扩大到统筹区内支付挂号费、门诊特殊疾病、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和支付与医疗保障相关的政府部门开展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用,省内定点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同时,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后,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区域将从统筹区内的定点药店扩大到全省联网的定点药店,可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卡省内定点药店“一卡通”和网上移动支付。

此外,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备案人员、省内职工医疗保险转移至省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转至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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