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诚实”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值守律师:索安多吉
工作单位: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780107495
2月16日,本报接到彭某来电咨询称:他于2018年4月份入职成都某公司工作,现在公司以其“不诚实”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针对彭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索安多吉。索安多吉律师指出,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不诚实”,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者“不诚实”行为来分析判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的“不诚实”行为达到了以下几类程度,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属于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属于欺诈性质,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4)属于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反之,如果劳动者的“不诚实”行为没有达到前述几类程度的,则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不诚实’的行为,或者其‘不诚实’行为没有达到上述几类程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遇到这样的情形,索安多吉律师建议: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可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前往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问题仍未解决,则可以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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