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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77 离婚时,何种情形下可请求给予经济补偿?

绵阳晚报 2019-02-18 08:00 大字

案例:

张某和王某两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在婚前,张某和王某约定婚后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由于张某经常出差,且张某的母亲身体状况不好,所以张某母亲主要由王某进行照料。2017年,张某因与王某感情不和提出协议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对张某的母亲尽到了主要的照顾义务,有权请求张某给予经济补偿。后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和请求张某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前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王某在照顾老人等方面付出了较多义务,有权向张某请求补偿,张某应当予以补偿。同时,经审理认定,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遂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该规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两个:(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依法可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点评:

夫妻分别财产制给予了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权利。但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家庭成员难免会付出较多的照顾、抚养义务。设立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能更好地为家庭成员履行家庭义务、承担家庭责任提供保障,使夫妻分别财产制度更为完善。因此,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且存在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形,才符合这一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婚前书面约定实行婚前财产制,约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各自所有,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照顾老人等方面履行了较多的义务。因此,在张某和王某离婚时,王某有权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张某提出给予其经济补偿的请求,张某也应当给予王某适当的补偿。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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