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连看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问:适用免予党纪处分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答: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一般应同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根据《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相关法规,诫勉分为书面诫勉和诫勉谈话,实施诫勉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应当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将免予处分决定抄送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问:如何把握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答:《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强迫他人违纪”,主要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唆使他人违纪”,主要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要注意把握“唆使他人违纪”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之间的关联。对唆使他人违纪的党员,应先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考虑其在共同违纪中的责任及应受到的处分幅度,然后再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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