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门楼瓷砖脱落砸伤业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 白联洲 万勇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
一拍案情
2018年5月6日上午,家住湖南省宁乡市某小区的邓女士正在小区大门口散步。突然间,小区主大门门楼墙壁上的瓷砖脱落,正好砸中了她的头部。小区邻居见状后,及时将她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治疗。邓女士被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5天,花费了3万多元医疗费,后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邓女士出院后,就理赔一事找到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却是不欢而散,双方对簿公堂。
法庭上,邓女士认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维护小区的过程中,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包括外墙砖在内的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尽到注意、提醒等合理义务。自己之所以被砸伤,是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尽到其管理责任和及时修缮所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则认为,已经尽到了物业合同所约定的维护管理等相关义务,邓女士受伤系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故物业服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拍审判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义务。小区门楼属于物业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排除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因其怠于履行,以致发生本次事故,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业主邓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王莅策律师认为:违约者、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小区主大门门楼,属于小区业主公共财产,其管理责任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而转移给物业服务企业。门楼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着小区住宅楼的老化,类似事件可能会不断发生,对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出现。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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