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那些事儿69 与第三者所生子女能否继承其财产?
案例:
张晶晶和王亮亮于1997年登记结婚,同年二人生有一子王张张。1999年,王亮亮与第三者李三三生有一子李小明。2017年1月1日,张晶晶与王亮亮于旅游归家途中发生车祸,双方均死亡。后王张张与李小明因继承王亮亮的财产发生纠纷,李小明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继承权并依法分割王亮亮的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发现王亮亮与李三三系大学情侣,因异地工作而分手,二人于1998年在母校校庆活动中相遇,并自同年起共同居住于户籍所在地城市,1999年生下李小明。本案中,王张张是婚生子女,李小明是非婚生子女。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对于王亮亮的遗产,王张张与李小明享有同等权利,李小明有权继承王亮亮的财产。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继承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故本案中李小明作为非婚生子有权依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亮亮的财产。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到“小三”的子女是否能分割生父财产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已婚男子与婚外女子同居并生下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关于“小三”子女权益的相关问题让许多人困惑不已。在对待非婚姻关系的态度上,人们总是带着自己的道德观念去加以评判,更多的选择否定“小三”及其子女的一切权益,而支持“原配”。“小三”子女对自己的出生是无法进行选择的,不应当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歧视强加于无辜的子女身上,应当平等保护其享有合法权益。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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