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议案提出: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程度
大会议案建议组已收到代表建议490件
本报讯(记者 赵文 张磊 徐毓蔚夏菲妮)昨(16)日,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进入第三天。大会召开期间,全省人大代表积极提交议案建议,其中3份议案明确提出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程度。截至昨日16时,大会议案建议组共收到代表建议490件,已通过审核436件。其中,审核通过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综合经济方面的建议55件,行政审批、行政法制、法院检察院及廉政建设建议8件。
为促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成都代表团的省人大代表陈维亮等11位代表提交了关于加快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条例》议案,据了解,这已经是该代表团第二次提出这份议案。代表们认为提出议案,符合中央近年来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法律精神,同时也符合“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掌握立法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从而促进立法质量提高的要求。提出议案的目的,是为了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是为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民主立法事项;更好地依法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更好地依法是施行好赋予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在议案中,代表们表示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条例》的全过程,应当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全过程。该条例应明确规定,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度。立法后评估中的问卷调查、座谈、意见反馈等,可吸收公众的意见;地方性法规施行五年以内应当进行一次评估,地方性法规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准备重新制定或者修改、废止的,不进行评估。
当天,来自绵阳代表团的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四川省环境教育条例》的议案。议案中,代表们建议将环境教育立法作为四川省高质量发展、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和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依法治省的举措之一,并逐步纳入立法规划,开展立法调研,尽早列入立法计划,逐步推进制定并颁布《四川省环境教育条例》,用立法的形式确立环境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议案还指出,环境立法过程中,应注重公众参与,发扬立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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