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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有标准了

西南商报 2019-01-09 11:33 大字

四川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有标准了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日前,为促进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方面问题进行专项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校外培训专项督查任务,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2020年底前,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方案》明确,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市(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科学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布局规划,并向教育厅备案。

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师资条件方面,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专业技能资格证。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消防合格方可申办办学许可证 教育培训严格行业准入

《方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及其在校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方案》提出,要强化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落实年检制度,推行公示制度。

创造条件做好课后服务 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除中小学提升教学质量外,还需做好课后服务。《方案》提出,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课后服务经费。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方案》强调,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撤销职称资格、荣誉称号、人才称号等,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禁出借、涂改、转让、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违者吊销有关机构的办学资格、营业执照,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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