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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明年起实施

四川经济日报 2018-12-29 06:46 大字

(记者 廖振杰)12月28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座谈会在四川省人大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该《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了监管手段。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办法》强化了大气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办法》强化了排污许可制度。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办法》强化了监测制度。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办法》强化了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的信息。

《办法》明确了查封扣押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破坏环境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约谈和限批制度、错峰生产制度、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符合四川情况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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