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四川省实施办法》1月1日实施 细化重点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
日前,四川省第十三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昨日上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座谈会在省人大召开。记者在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强化监督管理,提出细化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针对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作出一系列规定,增加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场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等。
此外,据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于会文透露,截至今年12月24日,四川省提前7天完成今年国家考核目标,预计全年的优良率可达到85%左右,将提前完成2020年全省优良天数率83.5%的目标任务。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新增了重点排污企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并规定了重点排污企业应依法公开的5项环境信息:排放信息,主要大气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对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进行了强化。其中,新增了对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场所进行施工后空气质量监测的内容。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和设施的业主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竣工后,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布监测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抽检。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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