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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62 老人能否索要带孙费?

绵阳晚报 2018-12-21 08:00 大字

案例:

被告王五系原告张三、李四的女婿,王五自2009年11月起,便将女儿王小五交由二原告帮忙照看,并承诺每月给二原告算钱。2014年2月,王五与张六(二原告女儿)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小五由王五抚养,如有家庭债务也由王五承担。2014年3月,王五将王小五从二原告处接走抚养。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二原告自2009年11月起至2014年3月止抚养王小五垫付的费用37100元(含生活费、学费、劳务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将王小五送至二原告处,请求为其抚养女儿,并同意支付报酬,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二原告实际自2009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已为抚养王小五付出了劳务及相关费用,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或约定抚养王小五系二原告应尽义务的情况下,该行为产生的劳务费及其他费用应由被告支付。并且被告在与张六离婚时明确约定,如有家庭债务全归被告负责承担。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酌定为每月600元,共计53月×600元/月=318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原告劳务费及其他费用31800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转移,即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本案中,被告王五作为王小五的法定监护人,对王小五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被告王五无证据证实二原告对王小五具有抚养义务,因此二原告为抚养王小五而垫付的各项费用应当由被告王五承担。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放下孩子出门工作,将孩子交由家里老人帮忙照看。老人出于家庭亲情的考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忙照看孙子女、外孙子女,但这并非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因此,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让习惯掩盖了法律,每一个家庭成员更应当找准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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